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6月13日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举一反三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着力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对燃气企业进行资质核查,重点就设施场站硬件设施、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的企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二)燃气项目合规性核查。对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督促燃气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将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整改范围,尚未实施的不得批准;已经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改动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项目一律严查。
(三)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老旧管网,重点排查燃气管网附近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天然气管道被违法占压、违章搭盖的部位。加强管道高后果区特别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管控。加强管道巡线巡查和周边第三方施工现场管控,严防违法违规施工危害管道安全,重点排查在天然气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有效制止和监控的行为,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开展管道周边滑坡、泥石流、坍陷等地质灾害排查治理,落实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四)城镇燃气重点场所设施安全隐患。加强以城镇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气库、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为重点场所的燃气设施和雷电防护装置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液化石油气储罐、各种仪表进行年检的情况。
(五)城镇燃气器具安全隐患。严查报废、超期未检、旧品翻新、信息化标示损坏等液化石油气瓶的非法流通行为,严查对气瓶信息化落实不到位的液化石油气企业(瓶装供应站点)。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证销售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燃气器具的违法行为。
(六)城镇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大型商业综合体用气场所、餐饮业用户特别是含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餐饮用户的老旧社(小)区和农贸市场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认真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发动群众举报并持续严厉打击“占压管道、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无证经营、黑气点、气贩子(特别是位于各市州或各省交界区域的黑气点和流动气贩子)、为过期钢瓶充气、无危化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载燃气钢瓶”等非法违法行为。
(八)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建立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消防器材、设施不完善,无消防车通道,无人员紧急疏散引导图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围墙未安装铁丝网,未建立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应急防暴器材等)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办证及持证上岗情况;燃气企业在场站设置安全常识宣传栏,按要求开展入户检查与安全用气宣传情况。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对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格按程序验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重大风险实施有效防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停止供气或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成。要组织燃气行业专家参与排查整治,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的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清出市场。
(三)严格监督执法。持续实施联合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求,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将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市场退出机制。加大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频次、力度,定期检查餐饮用户和工商业用户自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立即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加强应急值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完善信息报送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到实时监控,及时上报和应急处置。
四、组织方式
以市、县为单位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定期调度;市(州)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和定期调度;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见附件)开展联合督导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11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3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各级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11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1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安排部署。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压紧压实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安全管理无盲区。加强不同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镇燃气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智慧化水平。
(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各级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要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处突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抢险和处突队伍,配齐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处突应急能力。
(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通过网格管理、12345热线、网络信箱、手机app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要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反映网络舆情和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
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按月进行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附件: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职责
1.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各地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镇燃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管理,督导各地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全民用气安全常识教育,完善城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协助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
2.应急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进行依法处理。将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3.发改部门:组织做好全省城镇天然气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批准发布城镇燃气行业相关地方标准,并推动贯彻执行;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督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中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对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城镇燃气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对餐饮业场所进行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项。
5.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各地商务部门配合城镇燃气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餐饮企业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组织对餐饮企业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项;加强对商务部门履行餐饮企业燃气设施监管职责的督查。
6.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公安部门加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执行安保规章制度,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会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企业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1166-201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推进管线、门站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建设,强化巡逻守护;依法打击偷盗、破坏等违法犯罪,维护燃气设施设备安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规范燃气经营秩序。
7.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城镇燃气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工作,配合开展城镇燃气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燃气管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合规性排查。督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
8.消防救援部门:指导各地消防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加气站、调压站、储配站、充气站等相关站点的消防行政审批;指导各地消防部门做好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对从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依法发放危化品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配合公安部门督导各地加强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的机动车辆执法管理;加强对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经营场站环境保护工作监管;加强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督查。
11.气象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场站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场站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气象部门服务燃气行业履职尽责情况的督查。
12.教育、民政、旅游、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13.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